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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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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流通领域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并及时停止其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配合义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第三章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日常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随机抽查辖区内商品经营者,重点检查票证信息、包装标识等可以直接判定的商品质虽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抽查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针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媒体反映以及监督检查或质n安全风险评估中发现的质H问题集中商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虽抽查检验。流通领域商品质虽抽查检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专项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反映强烈、质虽安全风险高的商品质虽违法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案件立案查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执法检查以及投诉、举报、移送、交办等途径发现可能存在的商品质虽违法行为,要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立案查处。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职权)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涉嫌商品质虽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办人等相关人员以及商品供货商、相关生产者、进口商品代理商、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财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虽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专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溯源及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缺陷商品的,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追查商品来源。供货商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商品质虽违法行为,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商品质n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对经营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教育预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轻微商品质虽违法行为或者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综合运用提醒、建议、约谈、告诫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
第二十五条(举报奖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商品质虽违法行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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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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