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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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全办科级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不断深化对各级党员的廉政教育,围绕增强党性意识、纪律意识、群众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是非面前的辨别能力,诱惑面前的自控能力,通过廉政谈话将监督关口前移,帮助和促进科级干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规范权力运行轨道。依据中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及上级纪委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谈话范围为全办科级领导干部。第三条谈话的组织及分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对拟任正科级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办党组书记负责谈话,纪检组、监察室参加;对拟任副科级干部的谈话由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谈话,监察室参加。监察室负责填写科级干部任前谈话记录, 第四条谈话方式: ㈠集体谈话; ㈡单独谈话。第五条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㈠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同意; ㈡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㈢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㈣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㈤谈话结束后,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谈话对象为个人的,谈话记录装入本人廉政档案。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对谈话中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第六条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廉政谈话制度,正视存在的问题, 敢于承认错误自觉改正不足,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第七条本制度由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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