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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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XX。
XX诉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针对此管辖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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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XX。
XX诉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针对此管辖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程序,且和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异议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第一、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已经超过提管辖异议的法定期限,不符合民诉法程序规定。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本案中申请人于xxxx年11月24日签收起诉有关材料,其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即xxxx年12月9日前)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而申请人于xxxx年12月29日提交申请书,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第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大连XX区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纠纷拟定管辖。
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理应根据不动产纠纷拟定管辖。而大连XX区人民法院是案涉标的XX房屋所在地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
综上,本案管辖权明确,不存在异议。大连X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程序不合法,理由亦不能成立,祈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
此致
大连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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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莲xx,女,蒙古族,40岁,教师,现住xx市松山区
被答辩人:xx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xx,经理。
现因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案,答辩人觉得被答辩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予以驳回:
一、从合同商定分析——松山区法院应当管辖本案
xxxx年5月2日,双方签订了楼房买卖合同,商定了购买楼房的位置、面积、价格、违约责任等,同步合同明确商定发生争议由松山区法院裁决。这就阐明如果发生争议,由松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双方的这一商定,不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因此原告向松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商定不小于法定。如果原告在起诉时不顾合同的这一商定向红山区法院起诉,才真的是错了。
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称,合同没有加盖公章,没有得到上诉人的承认。不知是被答辩人故意这样说,还是存在重度视力障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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