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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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师的法律帮助。
、被告人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可以书面也许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将其填写的法律帮助申请表实时转交值班律师。口头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代为填写法律帮助申请表。
第十四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解人并且不吻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解的条件,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实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
第十五条依法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被告人明确拒绝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
前一诉讼程序、被告人明确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见告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法律援助机构通知值班律师
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法律帮助通知书,并附相关法律文书。
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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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状况、法律帮助
需求,会同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合理安排值班律师的值班方式、值班频
次。
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律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值班律师人选,成立值班律师名册或值班律师库。并将值班律师库或名册信息、值班律师工作安排,提前见告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的法律帮助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也许直接送达现场值班律师。
该期间没有安排现场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送达及通知方式,可以协商简化。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跨地区调配律师等特殊情形的通知和指派时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条值班律师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现场值班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也许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实时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被告人提出法律帮助申请,看守所转交给现场值班律师的,值班律师应当
根据看守所的安排实时提供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经过电话、网络值班的,应当实时提供法律帮助,疑难案件可以另
行预约咨询时间。
第二十一条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认识涉嫌的罪名及案件相关情况;案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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