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那么〔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增强食品经营监督治理,保证食品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安法?、?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那么?〔试行〕等
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
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由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
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由具加盖申请受理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除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申请变更或延续但不改变原核准的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填写食品经营许
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除可以当场作曲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食
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由
,经本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由准予经营许可
的决定,并自作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曲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
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
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提由申请.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
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由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对变更
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平安的,应当就变化情况
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决定准予变
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发
证日期为作曲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二十五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有
效期自作曲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由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
品监督治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发证日
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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