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派干部管理办法日期: 2012-06-27 来源: 作者: 字体:【大中小】大组字〔 2012 〕 23号关于转发《全省选派干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区直有关部门、各选派单位: 现将《全省选派干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内容,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切实保障我区第五批选派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中共大通区委组织部 2012 年5月2日全省选派干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选派到村任职干部( 以下简称选派干部) 的管理, 按照省委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安徽省选派到村任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皖组字[2001]22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派干部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教育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保障措施等。第三条选派干部的管理工作在各级选派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下, 由组织部门牵头负责, 选派办具体实施,选派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第二章教育培训第四条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前,应接受岗前培训。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年度培训。选派干部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周。第五条教育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讲求方法, 注重实效。教育培训内容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和选派工作的目标任务安排。第六条教育培训经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 按有关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选派干部本人或其所任职村收取培训费用。第七条培训工作一般在本市、县范围内进行, 也可组织到省内高校和培训基地进行专题培训, 或到选派工作先进的地方参观学习。如确需出省培训的,须报经省选派办批准。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八条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党委负责,各级选派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第九条在岗工作制度。选派干部要吃住在村, 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 22天。任何单位不得抽调选派干部承担选派工作以外的任务。第十条请销假制度。选派干部离岗时要履行请假手续。离岗一周以内的,要经乡镇批准;离岗一周以上的,要经县选派办批准;离岗半个月以内的,要经市选派办批准;离岗超过半个月的,要经省选派办批准。选派干部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的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选派干部的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省财政为每位选派干部安排 5 万元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审批按照《安徽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4]329 号) 的规定执行。选派干部使用发展集体经济专项资金要事先提出项目申请, 由县选派办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选派干部争取的各类款项要在县选派办申报登记,使用情况要及时在任职村公开,接受监督。第十二条办公经费管理制度。选派干部任职期间,每人每年安排 5000 元办公经费。其中, 省直单位和皖北三市六县选派干部的办公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其他选派干部的办公经费分别由省、市、县财政按照 2:2:1 的比例承担。选派干部办公经费仅限于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的办公支出,主要包括:办公用品购置、报刊订阅、公务邮寄、通讯补贴、统一组织的省内学习考察的差旅费、体检费用等。选派干部办公经费由县选派办统一管理,由选派办主任审核把关、一支笔审批、每月底报帐。第十三条查岗制度。省、市、县选派办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实地走访、固定电话查询等方式, 对选派干部在岗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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