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 停车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维护机动 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呼和浩特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 停车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维护机动 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 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呼和 浩特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行为适 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合法设立并经营的停车场 和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场收费实行统一政 策、分级管理。市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实施,旗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当地停车场收 费标准。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停车场的性质特 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下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 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
(二)机场、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
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三) 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 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
(四)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五) 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的工作时间 以外对外经营的停车场;
(六) 举办大型活动依法设立的停车场;
(七) 其他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第五条 商场、酒店、饭店、洗浴中心、娱乐场所、物 流配送中心等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制定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立体机械式停车场实 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建设和开办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 则。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停车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章停车收费管理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和政府指
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时,区分区域、时段、车型等因素实 行差别化价格政策。遵循的原则是中心区域高于一般区域、 白天高于夜间、道路停车泊位高于非道路停车泊位、大型车 高于小型车等。
第九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区域划 分由停车管理业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路 网分布、道路交通运行情况等确定,并适时调整。
区域划分为中心区域、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
车型分类为大型车、中型车和小型车。
停车收费标准分为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和公共停车 场收费标准。
机场、火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30分钟、计时、计日、计月等形式。
停车服务收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时段为为8: 00 (含)至20: 00 (含),夜间时段为20: 00(不含)至次日8 :
00 (不含、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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