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生育状况证明苏州生育状况证明(一) 《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规范 1、男女方为本区户籍的, 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 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后, 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 街道、区) 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 女方《职工婚育证明》, 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 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上述材料, 经镇( 街道、区) 计生办审核确认后, 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 和复印件(2) 留存。 2、男女方为本区户籍的, 没有参保的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 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 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后, 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 街道、区) 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附以下材料: (1) 女方《婚育证明》, 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 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上述材料, 经镇( 街道、区) 计生办审核确认后, 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将上述原件(1) 和复印件(2) 留存。 3、男女双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的, 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由男女双方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后,到女方现居住地的镇( 街道、区) 计生办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 并附以下材料: (1) 男女双方《职工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 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暂住证》、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上述材料, 经镇( 街道、区) 计生办审核确认后, 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 和复印件(2) 留存。 4、女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婚嫁至本区的, 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 附件三), 男方有工作单位的, 由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 附件三), 无工作单位的, 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 附件五)后, 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区) 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 并附以下材料: (1) 女方《职工婚育证明》、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 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3) 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上述材料, 经镇( 街道、区) 计生办审核确认后, 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 、(2) 和复印件(3) 留存。 5、女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婚嫁至本区的, 没有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 到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男方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 附件五)后, 到男方户籍地的镇( 街道、区) 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并附以下材料: (1) 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 女方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上述材料, 经镇( 街道、区) 计生办审核确认后, 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 并将上述原件(1) 和复印件(2) 、(3) 留存。 6 、女方户籍在工业园区的,参保已婚妇女依法怀孕后,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将《职工婚育证明》交户籍地镇( 街道) 计生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男方苏州市区户籍的,有工作单位的,到工作单位出具《职工婚育证明》,无工作单位的, 到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婚育证明》; 男方户籍在苏州市区以外的, 到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 到女方单位所在地的镇( 街道、区) 计生办办理《生育状况证明》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并附以下材料: (1) 女方《职工婚育证明》, 男方《职工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原件一份; (2) 男方有效的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上述材料, 经镇( 街道、区) 计生办审核确认后, 符合要求的当即办理《生育状况证明》、《生育保险联系单》,并将上述原件(1) 和复印件(2) 、(3) 留存。附件:1、《生育状况证明》或《生育保险联系单》( 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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