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1999 年 12月 25日威政发 6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按本规定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的城市用地分类是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 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使用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第五条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各类工程的建设,要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依据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完善程度来确定各类工程项目的选址,其中,海拔 60米以上、坡度大于 25% 的地带不安排新建建筑物,景观、军事、通讯、市政等特殊建筑物除外。第三章建筑设计第七条建设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测和设计。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第八条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排水、海港、铁路、航空、道路、通讯、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第九条车库及居住建筑的仓储间应设置在主体建筑的内部或地下。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街区)必须预留相应的停车位。停车位面积: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 30m2/ 车位; (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 35m2/ 车位; (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6~ 20m2/ 车位。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 第十二条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群)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下表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类别单位指标小型汽车 01低层住宅车位/户 02多层住宅车位/户 03中高层住宅车位/户 04高层住宅车位/户 05行政办公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6博物图书展览馆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7文化娱乐中心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08大型体育中心车位/100 座 09剧场影院礼堂车位/100 座 10中小型体育场车位/100 座 11大中专院校车位/100 学生 12医院车位/100m2 诊病面积 13疗养院(中心)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4商场车位/100m2 营业面积 15饭(酒)店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6高中档宾馆车位/客房 17火车站车位/高峰日千人 18客运港(站)车位/高峰日千人 19货运港(站)车位/100 辆标准车 20旅游区(浴场)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21公园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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