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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基本知识.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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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2. 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将安排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州) 、县(市、区)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3.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 】24号)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并将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积极支持,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涉及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4.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统筹调剂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家现行金融制度下,会同金融机构积极研究创新金融产品,拓宽金融服务领域。金融机构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信贷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 20% 的规定。支持试点城市在棚户区改造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安置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安置住房和其他住房,贷款利率、期限等政策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 号)相关规定执行。 5.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1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 5 号)有关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2)积极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可由政府和棚户区企业、居民(职工)按一定比例出资共建安置住房或廉租住房,产权按各方出资比例确定,建设用地可由政府划拨提供,也可利用企业自有用地。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执行。(3)支持资信度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投资改造棚户区的项目资本金可按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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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h9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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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