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完善内河水运市场准入 内河水运网
内河水运市场准入门槛的外延内涵、合理设立及其可操作性,涉及行政许可的程序规范和法律监督,是水运营业有待进一步研讨的课题。 内河水路运送市场准入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科学完善内河水运市场准入 内河水运网
内河水运市场准入门槛的外延内涵、合理设立及其可操作性,涉及行政许可的程序规范和法律监督,是水运营业有待进一步研讨的课题。 内河水路运送市场准入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定其享有特定权利或自由所应具有的条件或原则的行政程序行为。国家对内河水路运送市场设立准入制度是政府对市场进行管制的一种措施,其目的是通过对内河水路运送市场的干涉,提高整个水路运送市场的效率,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管制是政府运用“看得见的手”调控市场最常用的手段之一。
按政府对市场管制的强弱,内河水路运送市场准入管理模式大体分为“审批制” 和“登记制” 两种。
“审批制”是指进入航运市场经营需先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后才干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营业资格;不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进入航运市场经营。“登记制”是指进入航运市场经营不需要事先在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许可,只需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便可获得营业资格。目前,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管理采用的是“审批制”模式。
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
自8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运送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对内河水路运送公司经营资质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作为对从事内河水路运送主体的特定权利或自由进行调控的规则体系,涉及内河水路运送行政许可设定、实行、监督检查等一整套的规范。其内容大体表目前二个方面: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
1、实体方面
《规定》对内河水路运送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该规定核心从资金、规模、公司形式、经营范畴、从业人员资质和从业经验等诸多方面来设定经营国内水路运送主体的资质条件。
提高航运公司公司化水平。如张乃根专家所言:“只要是市场经济,其主体就必需走向现代公司制度之路。”,公司制是市场经济的最核心的组织形式,公司制也是市场效益最佳的措施,《规定》对内河航运公司的规定,正符合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例如《规定》第6条规定:“除单船600总吨如下的内河一般货船运送外,经营国内水路运送应当获得公司法人资格”。这一强制性规定将引导内河个体船东向法人化、公司化方向发展,推动内河航运业公司化限度及经济效益,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发展水平。
专业、专职人员和经营船舶“一体化”。《规定》第9条将公司配备的海务、机务等专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公司所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挂钩。并规定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和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其他公司兼职,这使专职管理人员在海务、机务的时间上、工作专注限度上得以保证。
从业人员专业化。《规定》第9条规定,经营一般货船运送公司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和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相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送公司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和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相应的船长或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和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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