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 199 6年8月2 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1996 年 10月1 日起施行根据 2001 年5月 25 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消防条例修正案》修正又根据 2004 年5月 28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消防现代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等基本建设所需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还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派出所、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居民、村民做好消防工作。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学习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维护消防安全,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每年 11 月9 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第八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九条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明确消防安全人员;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及场所,其消防安全,由产权所有人与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部门成立共同的消防安全组织负责管理。消防安全组织的设立或者消防安全人员的调整,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立公安消防队或者专职消防队。企业集中地,可燃建筑密集的乡镇,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以及民航机场、铁路货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须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第十一条根据需要,单位可以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居民自愿参加的义务消防队,有关单位应当扶持和鼓励。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当进行消防业务训练,配备必备的消防装备,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服从灭火调动和指挥。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规章制度,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个人应当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工作。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常识教育。第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培训机构;单位应当把消防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从事消防安全管理, 仓库保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以及固定消防设施的安装、操作,消防产品维修等人员,必须经过公共消防机构培训合格,掌握与工作岗位有关的消防知识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后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申请人补正后应当立即予以受理; 并在受理后 20 日内组织考试, 考试合格的,在 5 日内发放合格证书。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安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的建设方案,并与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城市规划外的工矿区、开发区、居民区和商贸区的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镇、村寨的消防规划和建设。有计划地对易燃房屋密集的村寨进行改造,修建消防水池(水塘)、配备消防器具,改善农村消防条件。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公安消防设施由城建、邮电等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和使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由城建、邮电等部门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并按审核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
贵州省消防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