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
摘要由于理论研究准备局限性,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差遣的规定存在制度上的局限性,据此,应提高劳务差遣单位设立的准入门槛,用明确列举的措施来限制劳动差遣的合用范畴,合理分派劳动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并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容
摘要由于理论研究准备局限性,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差遣的规定存在制度上的局限性,据此,应提高劳务差遣单位设立的准入门槛,用明确列举的措施来限制劳动差遣的合用范畴,合理分派劳动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并明确被差遣劳动者平等权实现的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和不同样主体间劳务差遣争议的纠纷解决机制。
核心词劳务差遣 无序竞争 合用范畴 连带责任 保障措施
劳务差遣的发展及制度规范现状
劳务差遣是指劳务差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先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差遣合同,把劳动者差遣到用工单位,由劳务差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同步给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用工单位负责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并在劳动者劳动过程中行驶管理权和指挥权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差遣的发呈现状。劳务差遣是一种非老式的用工形式,早在20世纪代,美国就存在这种用工形式,1960、1970年代盛行于欧洲;到了1990年代中期,中国国有公司改革过程中,部分经济发达的都市为理解决下岗问题,引进了这种用工形式。
总体上看,中国劳务差遣发呈现状可以概括为:发展迅速、潜力巨大、涉及面广、存在无序竞争和缺少系统规范。据不完全记录,国内从事劳务差遣业务的机构已近三万家,遍及大中都市,小到家政服务,大到银行、石油、石化、铁路、通讯等国有公司、公立医院,所有在大量使用劳务差遣工。劳务差遣就业人员来自各类人群、涉及多种行业。鉴于中国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客观地讲,这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的确为社会解决了一部分就业问题,并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但由于在《劳动合同法》实行前,对劳务差遣缺少系统的制度规范,劳务差遣处在一种无序发展、无序竞争的状态。
现行劳务差遣制度的基本规定。在中国,有关劳务差遣的理论研究还处在起始阶段,目前有关劳务差遣的立法规定,核心存在于《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它初步解决了如下问题:
第一,对劳务差遣单位的资质规定做了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劳务差遣单位必需遵循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其注册资本要高于50万元。此规定的目的在于裁减那些没有资质的单位,提高劳务差遣单位履行雇主责任时的抗风险能力,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劳务差遣各方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劳务差遣的主体核心有三方,分别是劳务差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劳务差遣单位核心是承当用人单位的义务,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差遣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合同商定将劳动者差遣到用工单位。
第三,对劳务差遣的合用范畴作了规范。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中规定,劳务差遣的工作岗位一般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这样规定事实上明确了长期性、平常性的主业工作岗位不得使用劳务差遣人员。
第四,对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和被差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从五十八条到六十二条规定明确了劳务差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规定劳务差遣单位必需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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