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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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苏金水诉湖北金华实业、武汉皓羽地产参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售房者不因代理人过错致其一房二卖免除惩罚性赔偿责任
商品房代实现, 故通知解除合同。 此后,皓羽公司销售人员退出了售楼部并为其安装的 POS机办理了撤机手续。
金华公司那么重新组织人员销售。2006年8月29日,在另案法院组织下,皓羽公司将其持有的房屋销售合同等材料的原件移交给金华公司。后金华公司将07号商铺出售给李晶,06号商铺出售给李少伟,均到房产管理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进行了备案。在苏金水要求交付07号商铺时,金华公司以其未签订合同亦未收到购房款为由拒绝交房,苏金水向仲裁
机构〔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金华公司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书后,申请撤销该裁决书。
苏金水以金华公司收受其购房款后拒不交房,且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确认其与金华公司就“楚天星座〞
06、07号商铺签署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解除其与金华公司就“楚天
星座〞06、07号商铺签署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金华公司返还其购房款
56310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689235
元;金华公司赔偿其
5631010元及仲裁费107240元;皓羽公司就上述第三项请求承当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
06号合同〔06号商铺?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由皓羽公司与苏金水接洽签订,但只有苏金
水和金华公司的签章,并无皓羽公司的签章,故仅有苏金水和金华公司为合同主体。皓羽公司无任何权利义务。该合
同虽有瑕疵,但不能确认该合同系伪造,故应当认定该合同系有效合同。苏金水将本应交付给金华公司的购房款交付
给皓羽公司,致其购房款被不当得利占有。故苏金水的过错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金华公司对此无
过错。07号合同〔07号商铺?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仅有苏金水和皓羽公司的签章,无金华公司的签章,故该合
同不具有合同效力。苏金水与皓羽公司所发生的购房行为与金华公司无关联,金华公司对此亦无过错。综上,苏金水
向皓羽公司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均系其自身过错造成,金华公司无需承当责任。皓羽公司不当收取的购房款应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苏金水与金华公司签订的
06号合同;皓羽公司向苏金水返还购房款5
631010元并赔偿其资金
占用损失(以购房款为基数,自
2006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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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金水的其他诉讼请求。
苏金水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项;解除苏金水与金华公司签订的
06号、07号合同;
金华公司对皓羽公司的给付义务承当补充赔偿责任;金华公司赔偿苏金水
2815505元;驳回苏金水的其他诉讼请求。
金华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适用的目的在于制裁和
遏制欺诈、恶意毁约等违反诚信原那么与市场交易平安的行为,适用的前提为出卖人恶意违约。
二、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皓羽公司并未告知金华公司其已将涉案两商铺出售的情况。金华公司系在不知情的情
况下出售07号商铺的。金华公司并无一房二卖的主观恶意,亦无欺诈的成心。对
06号商铺的销售,金华公司那么具有明
显的主观成心。06号合同与07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不同,适用法律的前提亦不相同。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的规定,判令金华公司向苏金水支付
06、
07两套商铺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皓羽公司出卖07号商铺与金华公司无关,金华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商铺另行出售,并无恶意。故对
07
号商铺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二审法院判决解除
07号合同并判令金华公司对皓羽公司返还苏金水
06及07号两份合同
的购房款承当补充赔偿责任亦属错误。
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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