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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作为“农业芯片”,种
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事关农民增收、
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
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
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
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
失……”本案中,种业公司出售给老王的青椒种子,经种子质
检站检测发芽率远低于其标注的指标,属于劣种子,并由此给
老王造成损失,因此,不能仅以退款了事,还应当对老王的可
得利益损失以及育苗投入等相关损失给予赔偿。
受托制种,不得为繁殖私自储存
2021年1月,某制种基地的农户陈某与种业公司签订
制种合同,约定由陈某代繁种业公司授权“玉米C”品种的
,为了
弥补损失,陈某在交货时私自截留了 200公斤繁殖材料,准
备来年与自己的自交系A玉米品种进行杂交,培育新品种.
后被公司发现并报案那么,陈某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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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 、
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
料。”新修订的《种子法》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环节由修订前的生产、繁殖、
销售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
存等。
本案中,陈某擅自截留他人的繁殖材料予以储存,意图与自己的玉米品种
杂交,其行为不仅违反制种合同,还侵犯了种业公司的植物新岛种权,依法应承
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赔偿责任。《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侵犯植
物新話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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