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交付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交地人:南通市 ;
接地人: 。
交地人同意承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
简称〈〈_号出让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实物父付义务。为确保该宗地 实物顺利交接,交地人与接地人本着平等土地交付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交地人:南通市 ;
接地人: 。
交地人同意承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
简称〈〈_号出让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实物父付义务。为确保该宗地 实物顺利交接,交地人与接地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交地人应于—年_月_日前将《_号出让合同》项下出 让宗地实物及界址交付给接地人,并保证该宗地达到以下土地条件: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交地人与接地人对前款交地时间协商延期 的,应当事先征得《_号出让合同》项下出让人的同意。
第三条 接地人已按〈〈_号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土地出让金支付义 务的,有权要求交地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交地。接地人未按 《_号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土地出让金支付义务的,交地人有权拒绝 交地。
第四条 交地人应在交地前 3 日将交地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 通知接地人,接地人应按时派人持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到 通知地点办理接地手续。交、接地完成后,由交地人、接地人双方经 办人在〈土地交接单》上签字。
第五条 除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土地条件未达到外,接地人不得 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接地。接地人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接地的,交地 人在〈土地交接单》上载明相关情况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视为交 接地完成,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接地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接地人须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价款的,交地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交地人
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每延期一日,交地人应当按接地人已经支付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 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交地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 日,经接地 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接地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交地人按 接地人已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金额收购该土地使用权,接地人同时有权 要求交地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七条 交地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 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接地人有权要求交地人 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接地人造成的直接 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条 交地人、接地人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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