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 地 交 付 合 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交地人: 南通市 ;
接地人: 。
交地人同意承担《
2
土 地 交 付 合 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交地人: 南通市 ;
接地人: 。
交地人同意承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 号出让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实物交付义务。为确保该宗地实物顺利交接,交地人与接地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交地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 号出让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物及界址交付给接地人,并保证该宗地达到以下土地条件:
。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交地人与接地人对前款交地时间协商延期的,应当事先征得《 号出让合同》项下出让人的同意。
第三条 接地人已按《 号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土地出让金支付义务的,有权要求交地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交地。接地人未按《 号出让合同》约定履行土地出让金支付义务的,交地人有权拒绝交地。
第四条 交地人应在交地前3日将交地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接地人,接地人应按时派人持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到通知地点办理接地手续。交、接地完成后,由交地人、接地人双方经办人在《土地交接单》上签字。
第五条 除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土地条件未达到外,接地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接地。接地人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接地的,交地人在《土地交接单》上载明相关情况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视为交接地完成,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接地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接地人须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交地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交地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每延期一日,交地人应当按接地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2
1‰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交地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接地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接地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交地人按接地人已支付土地出让金的金额收购该土地使用权,接地人同时有权要求交地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七条 交地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接地人有权要求交地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接地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条 交地人、接地人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交、接地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交地人、接地人中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的,应在72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关于不能按时交、
土地交付合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