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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执法问题分析
本文 专利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名从事科技工作的人员,我们在日常的科技及学问产权服务过程中,发觉目前专利行政执法普遍存在着下述三方面的问题:
专利行政执法缺乏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手段。是有比较明显的差别的:
在商标行政执法方面。商标法第5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刻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特地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商标法第55条规定,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状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可见,工商管理部门被赐予依职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并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手段和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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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行政执法方面。《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峻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第51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在其他学问产权爱惜方面。《植物新品种爱惜条例》第29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处理侵权行为,也可以对侵权造成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惩处款。该条例首次规定由行政机关对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其制度支配被修正的专利法、商标法等学问产权法律制度所继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爱惜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学问产权行政部门处理侵权纠纷,责令侵权人立刻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学问产权行政部门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地理标志产品爱惜规定》第21条规定,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会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爱惜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进行查处。通过上述学问产权制度的比较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学问产权行政执法中,专利行政执法方式相对简洁化,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专利侵权行为,并不具主动查处职权。这使得专利行政执法效果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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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爱惜的国际阅历和做法
学问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thestatuteofmonopolies)是近代专利爱惜制度的起点。为拥有一项学问产权,权利人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金和劳动,实属不易,因此才需要学问产权制度加以爱惜,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是如此。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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