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员管理细则3
交易员管理细则
总则
交易员资格
交易员注册和注销
交易员入场
交易员管理
交易员的流动
罚则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易员的管理,规范交易员的行为
300
出现亏损且亏损金额小于500发500生活保障
如若连续2月未能达标,交易员将降级处理初级交易员停止交易,调整岗位至技术部或市场部,高级交易员降为初级交易员,资深交易员降为高级交易员.
连续亏损金额大于500则从保证金中扣除,补齐,同时保证金不足部分从次月薪资中扣除补足。
如若交易员当月亏损金额达到保证金比例50%,则必须停止交易,需补足保证金,且二次签订授权委托书后,方可继续交易.
交易员可以开发客户,其所开发的客户交易提成参照本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交易提成按月结算。
第六章 交易员的流动
第三十五条 交易员欲离开所在的交易中心,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申请。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同意交易员离职后,应自同意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员的离职原因及其它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报告,并向本公司办理胶原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交易中心不得再将其录用为交易员:
采取虚假、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交易员资格的;
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规定,受到本公司相应纪律处分的;
触犯法律,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在录用原为其他交易中心的交易员后五个工作日内,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报备。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将建立交易员档案数据库,交易中心在履行表手续后可进行查阅。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条 交易员违反本公司规定及本细则,由本公司使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口头警告;
书面通报;
罚款;
暂停执行职务;
取消交易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 交易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予以口头警告:
未按规定着装或佩戴统一标志;
进入交易场所未出示出入证,或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交易场所和交易席位;
在交易场所内饮食、嬉戏和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未经许可,擅自动用他人席位上的电脑、电话及相关设备;
违反规定在电脑四周对方物品;
未经批准擅自带人进入交易场所和进行参观活动;
其他违反本公司及本细则的一般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交易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予以书面通报;
受到三次口头警告处分;
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采取虚假、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交易员资格;
在交易席位上动用席位电脑玩电子游戏等;
其他违反本公司及细则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交易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其执行职务;
受到二次书面通报处分;
发生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在交易场所内打架斗殴;
违反交易原则,不忠实执行委托指令,在交易中弄虚作假和人为操控市场价格,情节一般的;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擅自为他人代理交易或利用职务之便获得并向他人透露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其他违反本公司及本细则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交易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取消交易员资格:
受到两次暂停执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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