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建〔 2009 〕69号) 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 为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加强规划对产业集聚区建设的调控和引导,规范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河南省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科学引导产业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加快规范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省认定的产业集聚区的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编制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的发展目标,坚持城市和产业融合发展,注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体制机制创新,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第四条编制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当按照建设宜居宜业新城区的目标要求, 完善产业集聚区功能,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安排交通、供电、供水、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园林绿地、生态防护、避难场地等公共空间,统筹安排标准化厂房、 2 职工宿舍、职业教育培训等共用设施,合理组织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村庄迁并或改造。第五条编制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产业集聚区总体发展规划为依据,并在空间上与土地利用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和中原城市群规划等重大规划的主要内容实现精准衔接。第六条产业集聚区规划由产业集聚区所在地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七条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当由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鼓励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产业集聚区规划编制工作。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豫承担产业集聚区规划,应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编制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应当综合分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产业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产业集聚区的定位、发展目标、产业集聚区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第九条产业集聚区规划期限,近期至 2012 年,远期至 2020 年。 3 第十条产业集聚区空间发展规划编制内容: (一)分析确定产业集聚区的发展定位、发展目标; (二)分析确定包括产业集聚区的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等的规划指标体系(具体内容见附表); (三)明确发展空间范围,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产业集聚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五)确定产业集聚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 (六)确定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及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控制范围;规划人口 100 万以上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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