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企业
分成管理制度
2012年7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分成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立科学、持续、稳业从税后收益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策,还能够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企业填补损失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收益,按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率分派,但《企业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率分派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犯前款规定,在企业填补损失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从前向股东分派收益的,股东必须将违犯规定分派的收益退还企业。企业拥有的本企业股份不参与分派收益。
第八条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填补企业的损失、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许转为增加企业资本。可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填补企业的损失。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保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
25%。
第九条企业股东大会对收益分派方案作出决策后,企业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达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条企业分派股利应以每10股表述分成派息、转增股本的比率,股本基
数应该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成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一条企业应该加强回报股东的意识,成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体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资本状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
报、社会资本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
股东分成回报规划,对收益分派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收益分派政策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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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企业将采取积极的
收益分派办法。
第十三条企业分成议案应宽泛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建议和建议,接
受股东的监察。
第十四条企业应起码每三年从头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
股东(特别是社会民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议,对企业正在实施的股利
分派政策作出适合且必要的改正,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四章分成决策体制
第十五条企业收益分派详细方案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有关法律法例的规定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制定收益分派方案应充分考虑股东的要求和意向,并重视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建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成预案时,要详尽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讲话要点、独立董事建议、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作为企业档案妥善保留。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对现金分成详细方案进行审议时,企业应确实保障社会民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切合一定条件的股东能够向企业股东搜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如果企业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成预案的,企业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十九条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收益分派详细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
2/3以上表决经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表决经过。
第五章分成监察拘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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