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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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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之我见
摘要:理论和实践中对安乐死的争论一直没停止过,“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一方面安乐死看起来符合人之长情,另一方面由于安乐死涉及各方面的关系,一旦放松可能导致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后果,从世界各国对安乐安乐死之我见
摘要:理论和实践中对安乐死的争论一直没停止过,“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一方面安乐死看起来符合人之长情,另一方面由于安乐死涉及各方面的关系,一旦放松可能导致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后果,从世界各国对安乐死的态度看,正式用法律的形式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占绝少数,在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上是不同意安乐死的,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赞成安乐死的人还是占大多数。
关键词:安乐死 法律 社会伦理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或者通过人工的方式加速病人死亡,让病人在去世前少遭受痛苦。通说认为其包括两种含义:积极的安乐死和消极的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不能治愈的病人,不用医学的方法帮助其延长生命,使病人在死亡之前免受疼痛的折磨。自愿安乐死的人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或其亲属,按照病人的医院在他们去世前不采用人工手段延长其生命。消极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中的患者。实施促使其迅速无痛苦死亡的一种方式,又称无痛苦死亡。世界范围内,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一方面人们希望发挥安乐死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安乐死本身蕴含着巨大的道德缺口,有可能存在被利用的危险。
二、安乐死的发展和各国的相关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和医学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人们对疾病的预防能力增强,医学对疾病的诊治能力也大大增强。但另一方面,很多在以前能够被迅速宣告死刑疾病的治疗相对而言变的缓慢。这样一来,病人去世前要遭受更多的痛苦,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这种痛苦会一直延续到死亡到来。这种痛苦往往难以忍受,不少疾病晚期的患者,由于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请求医生和亲属结束他的生命,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一些时候去自己结束自己的生命。但由于不谙生理解剖,在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他们往往不得不忍受多余的痛苦。于是,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和讨论不断出现。1990年6月4日,美国首次实行安乐死。 2002年4月1日,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2002年5月15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比利时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目前世界上有4个国家承认安乐死是合法行为。分别是,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瑞士。
三、我国关于安乐死的态度
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安乐死在我国依然是非法行为,尽管在实践中存在安乐死的行为,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但实践中,对于对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和亲属并没有严格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1988年7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与会的各界代表一致认为,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现在还不存在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从我国民间的反应来看,赞成安乐死的占绝大多数,学术界和理论界也进行了广泛和深刻的探讨。持赞成观点的人认为尊重了临终病人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相反,违反病人自主原则,是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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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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