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书合同
由于汽车贬值快、损耗大,银行为了减少放贷风险,保障贷款的顺利回收,一般不受理车辆抵押借款,因此想办理车辆抵押借款的顾客只能找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xx为人们带来一份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盼望人们多多来阅读哦
法规之规定,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上就借款合同达到如下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借款本金数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二条 借款期限和还款
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和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
2、借款期限届满前,经双方批准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期限和借款利率以《补充合同》商定为准。展期前,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双方拟定:依本合同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及于展期的债务。
3、乙方应于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15时前归还所有借款本金、付清利息。 特别商定:在本合同商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合计达到15日的,甲
方有权告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所有提前到期。乙方应于收到借款提前到期告知次日15时前归还所有借款本金、付清利息,并支付本合同商定的违约金。
4、经甲方批准,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仍按本合同第三条商定给付。
第三条 借款利息
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
借款月利率为 ‰,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2、乙方须于实际放款日当天内支付第30天的利息;此后,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相应日前支付下30天的借款利息。
第四条 抵押标的
抵押机动车的品牌、型号、数量、车辆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详见附件1:抵押机动车清单。
抵押机动车暂估价值总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第五条 抵押担保范畴及期限
1、担保范畴:乙方所有债务。涉及但不限于:本合同(涉及展期合同)商定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补偿金、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实行费、公证费、公示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担保物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有关费用。
上述债务在本合同中已商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措施的,从商定;没有商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措施的,根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所记载的金额拟定。
2、担保期限:抵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所有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六条 抵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负责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其他各方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商定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规定乙方补偿损失(补偿金额为30天的利息)。
第七条 放款
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规定甲方放款:
1、各方已签订本合同。
2、机动车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抵押权利证明原件。
3、甲方已收到乙方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有关批准本次借款和抵押的决策。
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商定的有关款项。
第八条 抵押机动车的权利限制
1、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机动车,或做出任何不利于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变化(涉及但不限于:转让、赠和、出借、出租、抵偿债务、分割等);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当补偿责任。
如乙方确需转让抵押机动车的,应经甲方事先批准,且另行提供等值担保。甲方在获得担保后,指派工作人员办理撤销抵押手续。
2、如甲方规定乙方为抵押机动车办理保险的,乙方应无条件投保并承当保险费用(甲方为第一受益人)。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抵押权及于保险金、补偿金、补偿金或其他代位款物等。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有权规定提存该保险金、补偿金或补偿金等。
3、抵押期间如抵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抵押机动车的市场价值减至合同暂估价值的80%及如下)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和乙方发生权属争议的,或第三方就抵押机动车申请保全或强制实行的,或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合并、被兼并、分立、解散、清算、改制、歇业、停业整顿、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甲方有权规定乙方立即另行提供担保。
4、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该抵押机动车上另行设定抵押权等其他担保或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机动车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5、抵押权存续期间,乙方应按机动车登记用途合理使用抵押车辆,并尽维修、保养义务。
第九条 乙方的保证和承诺
1、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机动车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乙方签订、履行本合同已经依法履行了有关法律手续、获得了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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