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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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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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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位
城市更新
改造区
城市新区
新城及县

乡镇

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
居住建筑
行政办公建
教育科研建
工业建筑
〔3000-1000
〔10000-
〔30000-
商业建筑类
筑类
筑类

0人〕
30000人〕
50000人〕
≥,≤6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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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表4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说明:
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 人、10000-30000
人、30000-50000 人。
②本表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按标准厂房容积率计算。
③本表不适用于受国家相关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约束而不能到达
容积率指标要求的教育科研建筑类和工业建筑类工程。
第八条 ?表3?、?表4?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
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
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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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对未列入?表 3?、?表4?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
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
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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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效劳于高等院校的教职工居住生活区用地宜与高等院校
教育用地相邻设置。居住用地规模应不大于高等院校教育用地的
10%。
第四章 居住区公共效劳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第十一条 城市居住区公共效劳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见表 5。
注:1、表中测算依据:90平方米/户,人/户。
、人口规模缺乏以设置中小学、幼儿园等配建设施的居住用地,依照各类设施的效劳半径和相应的专业规划而定。
3、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效劳配套设施效劳半径覆盖的非独立居住用地,应预留相应的公共效劳配套设施用地指标,与其他居住用地协调,统一建设。
4、人口规模达不到配建标准,且未被周边公共效劳配套设施效劳半径覆盖的独立居住用地,应设置公厕、垃圾收集点等根本公共效劳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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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
况,住宅建筑主朝向应全部满足以下日照要求:〔因建筑自身设计引起的自身局部日照缺乏不计在内〕
〔一〕城市新区、新城和县城、建制镇满足大寒日日照 2小
时标准;
〔二〕城市更新改造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 小时的标
准;
〔三〕老〔明〕城区内日照满足大寒日日照 1小时的标准;
〔四〕建筑层高按 3米计算,超过3米按实际建筑高度计算;
〔五〕综合日照影响范围在遮挡建筑高度 倍范围内考虑,
超出该范围不考虑综合日照影响。
第十四条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低层住宅建筑侧面间距不得小于 6米。多层住宅
建筑相邻面均开居室窗,那么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 18米。
〔二〕高层住宅建筑与所有住宅建筑间距不得小于 13米,相
邻面均开居室窗时,那么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 18米。
第十五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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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其最小间距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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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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