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课论文(经济法)
浅谈互联网消费者的
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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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此之中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 保护已经变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消费者权 益保面临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尤 其是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问题。网络交易侵权行为与民法一般 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相比,有其显著特征。它与网络交易的性质及 其参与者密切相关。对《消费者保护法》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方 面的简单分析可以指导我们更好的应对网络消费中出现的一系 列问题。
第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 决定》,并确定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5日起 实施。此次法律的修改是在综合过去20年旧法实施的基础上做 出的重要调整。新法对旧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做出了十分具体的 变革,我们可以通过对新旧法条的对比理解分析,从而探析其背 后所隐含的立法意图和新的适用规则,这是我们研究新《消法》 第五十五条适用规则的一个最主要的前提和基础。
一、 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
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 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 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 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 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 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二、 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消法》第28条为新增法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 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 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 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三、 “网购”的损害赔偿
第44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 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 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
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 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 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 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 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中的消费侵权
一、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的新特点
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作为互联网社交平台衍生出的一种新
兴购物方式,其基本流程是:经营者首先通过将商品基本情况、 实物图片等分享在社交平台中,在其社交圈内进行宣传,招揽消 费者,然后使用社交软件与消费者沟通,达成合意,最后消费者 通过银行卡或支付软件转账的方式完成与销售者的买卖协议。与 传统购物模式相比,这种购物模式具有经营者成本低廉、消费群 体特定、传播速度快且范围广等新特点。
二、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领域存在的消费侵权问题
在互联网领域,新的交易形式容易与原有的法律规范发生冲 突,并对传统社会秩序、法律制度产生巨大的冲击与挑战^互 联网社交平台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购物方式,虽然可以为消 费者提供更广阔的选择空间和更快捷的交易模式,但由于相关规 制、监管的不到位,这种购物模式在现实中也导致了诸多消费侵 权问题。
1、 消费者知情权受损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 8条规定消费者享 有知悉经营者基本信息、商品或服务基本信息和价格、商品技术 情况、商品售后服务基本情况的权利,但是,在互联网社交平台 购物领域,大多数经营者对于商品信息和自身信息没有公开,消 费者对商品的了解完全依赖于商家,其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非 常明显,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实现⑷。
有许多不法商贩利用互联网销售平台进行网络欺骗,具体表 现在以下等方面。
利用软件伪造信息
部分经营者利用软件伪造转账截图、夸大商品的销售数量、 伪造买家好评反馈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还 有部分营者利用软件伪造商品快递信息,让消费者相信其已将商 品发出,而实际上该经营者却没有销售或寄出任何商品。
以仿冒品、次品翻新品冒充正品。
在互联网社交平台,部分经营者名义上强调所售商品是国外 代购、原单尾货、专柜正品,而实际上销售的却是仿冒商品或过 期商品等。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购物“看图购物”的特点, 通过使用正品卖家图片与描述的方式,将伪造知名商品名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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