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证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的有序进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证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的有序进行,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昌吉州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昌吉州质量技术监
督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应诉工作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的原则,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第四条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
行政诉讼的,由法制宣传科会同有关业务机构组成应诉小组,开
展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应诉小组应在本局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
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应诉前应当按下述程序做好准备工作:
(一)自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5 日内,有关业务
工作机构应当向法制工作提供有关案件材料;
(二)应诉小组应当及时召开应诉会议,分析研究案情,确定
应诉方案;
(三)应诉小组可以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有关行政诉讼代理人
人选的建议,由法定代表人确定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四)收集有关资料,积极准备答辩材料,起草《行政诉讼答
辩状》;
第七条 应诉小组应当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诉讼答辩状》;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书证、物证、视听材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或鉴别结论及相关材料、现场笔
录等);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4、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应诉小组对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
当及时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汇报,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同意后,应
当将停止执行的意见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行政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做到:
(一)全面、客观地陈述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
律依据;
(二)对涉及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可以要求原
告举证;
(三)对当庭出示的证物、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和其
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等进行分析和质证。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增
加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检验、鉴别)或勘验。
(四)对出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新问题,又不能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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