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城市环境卫生设备规划规范( GB50337-2003)
1 总 则
为在城市环境卫生设备规ea
城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且市政公用设备和公共设备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环境卫生公共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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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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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公共设备应方便社会民众使用, 知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
此中生活垃圾采集点、废物箱的设置还应知足分类采集的要求。
公共卫生间
依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 城市公共卫生间均匀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规划
建设用地 3~5 座选用;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 居住用地及公共设备用地指标
偏高的城市、旅行城市及小城市宜偏上限选用。
各种城市用地公共卫生间的设置标准应采纳表详见附件 ) 的指标。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玩场所、广场、大型社会泊车场、公园及景色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邻近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其余城市用地也应按需求设置相应等级和数目的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地点应切合以下要求:
设置在人流许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邻近。
2 独立式公共卫生间与相邻建筑物间宜设置不小于 3m宽绿化隔绝带。
隶属式公共卫生间应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并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独自进出
口。
公共卫生间宜与其余环境卫生设备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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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能够设置公共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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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间的粪便污水应排人城市污水管道; 污水管网及污水办理设备不完美
的地域,其公共卫生间应配建粪便污水前端办理设备。
公共卫生间建筑标准确实定:商业区、重要公共设备、重要交通客运设备、公
共绿地及其余环境要求高的地区的公共卫生间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卫生间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余街道及地区的公共卫生间不低于三类标准。
生活垃圾采集点
生活垃圾采集点应知足平时生活和平时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采集
要求,生活垃圾分类采集方式应与分类办理方式相适应。
生活垃圾采集点地点应固定, 既要方便居民使用、 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
境,又要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
生活垃圾采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出 70m,生活垃圾采集点可搁置垃圾容器
或建筑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余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备邻近应
独自设置生活垃圾采集点。
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荒弃物一定独自采集、独自运输、独自办理。
生活垃圾采集点的垃圾容器或垃圾容器间的容量按生活垃圾分类的种类、 生
活垃圾日排出量及清运周期计算,其计算方法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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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物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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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箱的设置应知足行人生活垃圾的分类采集要求, 行人生活垃圾分类采集
方式应与分类办理方式相适应。
在道路双侧以及各种交通客运设备、公共设备、广场、社会泊车场等的出人
口邻近应设置废物箱。
设置在道路双侧的废物箱,此间距按道路功能区分:
商业、金融业街道: 50~100m;
骨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迅速路: 100~ 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迅速路: 200~400m。
粪便污水前端办理设备
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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