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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治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1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治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治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其次章 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根本条件如下:
〔一〕 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30 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治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治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12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工程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 个 5000 万元以上或者 6 个 1000 万元以上工程〕。
〔二〕 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15 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 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治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治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9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工程的监理〔其中至少有 2 个 1000 万元以上或者 5 个 400 万元以上工程〕。
〔三〕 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6 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治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治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6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工程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 个 300 万元以上或者 4 个 150 万元以上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
第五条 资质评定依据评审和审批分别的原那么进展。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没有设置评审机构的可以托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 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后〕;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 评审机构按以下程序进展评审:
〔一〕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展审查;
〔二〕 对申请单位进展现场审查;
〔三〕 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意见。
第九条 经评审合格后,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其中: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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