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申请书
(一)
延期审理申请书,是指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的,请求延期开庭审理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延期审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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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申请书,是指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仲裁庭提交的,请求延期开庭审理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3条之规定,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通知于当事人后,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审理,但必须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当事人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请求仲裁延期审理,必须符合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1)申请人必须基于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由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而判断,诸如:当事人因疾病、公出、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无法按期出庭,当事人方可申请延期开庭审理.(2)当事人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必须在开庭前12天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
当事人在确有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出庭的情况下,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是当事人享有的参加仲裁活动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有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可以防止因客观原因致使当事人不能出庭,无法充分行使当事人权利的情况发生。
制作延期审理申请书的要点是: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写明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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