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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同阶段的辩护意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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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同阶段的辩护意见
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而被落入刑事追诉程序,需要历经侦查、审查起诉 到法庭审判一审为止的刑事诉讼整个过程,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具有根据事 实和法律,及时有效撰写"眼光独到”、"观点犀利”的辩护意见,至少应当 书写以下几类被告人被逮捕 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
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 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 往往结合在一起,因此,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候,作为辩护律师就 应当一并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
虽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 民检察院的职责,但是,刑事诉讼实践中几乎鲜有出现人民检察院主动进 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因此,2016年1月出台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 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第七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 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这就为羁押必 要性审查规定了经申请启动的法律依据,同时,该文件中明确进行羁押必 要性审查可以采取"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 意见”,这足以为辩护律师提供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供法律支持。
结合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必要予以审前羁押,形成了 "必须予以羁押”和"没 有必要羁押”的审核要点。所以,笔者认为在"无羁押必要性”的辩护意见 中,充分展示没有羁押必要性的论述,从而实现说服承办检察人员便成了 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艺术。实践中,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减少冤 案、错案,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前权利的维护和保障。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 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这个规定,对 于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律师履行辩护
职责指出了法律辩护职责。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着重以"是 否超过追诉时效”、"是否实体不构成犯罪”、"是否具有其他关键证据错 漏”、"是否具有不充分、不正确的内容需要补充调查”、"共同犯罪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排序问题”、"是否存在减少罪名”等方面进行充分交流。因为这 个阶段,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主观的 供述材料已经可以通过阅卷获取,对于案件是否可能无罪、是否可能不起 诉都能够有一定的客观了解。此时,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拟写具有 说服力的辩护意见,从而到达将辩护观点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予 以直接体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院审判阶段的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案件受 理立案之后,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特别是对于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 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在开庭以前就需要提出意 见。因此,笔者认为在法院审判阶段,庭前向承办人员提交书面的辩护意 见也是有法律依据,并且是十分有必要的。一般来说,公诉机关已经提交 起诉书,在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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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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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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