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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修正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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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条例(2014年修正)
2003年1月1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依照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维持公路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养护应当踊跃推向市场,实行治理和养护相分
公路路面养护及有关交通设施维修时,需要封锁半幅路面的,公路养护单位或经营治理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公路治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公路治理机构和公安部门应当一起做好施工现场的车辆疏导工作;需要全封锁路面的,由公路治理机构和公安部门一起发布通告后实施。
第四章路政治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治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治理和爱惜公路,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治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侵占或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等违背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行为。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操纵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事,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公路监督检查的执法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八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置路障,摆摊设点,设点修车、洗车,堆放物品,打谷晒粮,积肥制坯及其他阻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倾倒垃圾余泥,向公路或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车辆装载泥砂石、杂物散落路面及其他污染公路的行为;
(三)擅自设置广告、标牌,损坏、擅自移动或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四)堵塞公路排水系统,擅自利用桥梁、涵洞或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
(五)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或液体的管道;
(六)其他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不得利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治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方法。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依照指定的时刻、线路、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对未经批准的超限车辆能够指定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治理机构确信的地址停放,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依照有关规定补交已行驶里程的补偿费。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时,应当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同意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第二十一条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下列行为,应当经公路治理机构批准:
(一)公路接线设置道口;
(二)拆除分隔带;
(三)埋设管线、设置电杆、变压器和类似设施;
(四)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类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
(五)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驶;
(六)其他利用、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行为。
从事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阻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在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典当行设长度很多于五十米的次高级以上路面。
第二十三条损坏路产、污染公路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或超限运输的,应当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钱部门制定。
交通事故造成损坏路产或污染公路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路治理机构处置。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筑操纵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很多于20米;省道很多于
15米;县道很多于10米;乡道很多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操纵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很多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和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操纵区范围依照安全视距等要求确信。
建筑操纵区的具体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信并予公告后,由公路治理机构设置标桩、界桩。禁止在公路建筑操纵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自公路双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计划,并依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计划,并依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计划,并依照有关规定批准。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公线路路确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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