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狱劳动之我见【内容提要】本文从监狱劳动的目的、监狱劳动的特殊性、监狱劳动报酬权三方面, 由宏观到微观探析监狱劳动, 认为监狱劳动具有惩罚、矫正、经济三重目的, 表现出主体的特殊性、目的的多重性、劳动的强制性和报酬的限制性四个特性。监狱劳动报酬权作为罪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受到了各国立法实践的尊重, 我国也不例外, 但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缺乏操作性,有待完善。【关键词】监狱劳动惩罚矫正劳动报酬权监狱劳动和监狱一样古老,罪犯在监狱参加体力劳动从来都是被强制的, 一开始就具有惩罚的目的。近代目的刑和教育刑思想兴起后, 监狱劳动惩罚目的之主导地位被矫正目的所取代, 罪犯的权利保障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监狱劳动显然不同于普通公民的劳动, 罪犯的劳动报酬权也难以像普通公民那样得到全面保障。在提倡人权保障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关注监狱劳动,关注罪犯的劳动权利。一、监狱劳动的目的关于监狱劳动的目的, 学者较多论及的有三个: 惩罚、矫正和经济。监狱劳动是否同时具有这三个目的, 不同的学 2 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单一目的说、双重目的说和三重目的说。单一目的说认为,监狱劳动的目的只有一个,即矫正罪犯。“为了促使罪犯改造, 执行机关往往要强制罪犯从事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或工作, 但这种劳动不是带有惩罚和奴役性的奴役,而是促使罪犯更好地进行矫正、改造的手段。”监狱劳动的目的是矫正罪犯,惩罚不是其目的。双重目的说认为,监狱劳动除了矫正的目的外,还有惩罚目的。如有学者张“监狱劳动目的只具有两重性, 即矫正和惩罚, 其中矫正是第一目的, 惩罚是第二目的。”即惩罚虽不是监狱劳动的主要目的,但也是监狱劳动的目的之一,监狱劳动本身带有惩罚目的。三重目的说认为,监狱劳动的目的包括惩罚、矫正和经济三方面。如有学者认为监狱劳动具有三种属性: 对罪犯犯罪行为的惩罚属性, 对罪犯人格品质的矫正属性, 对改造罪犯工作的效益属性。监狱劳动同时兼顾惩罚、矫正和经济三个目的。笔者认为,监狱劳动是罪犯在监狱参加的主要活动, 是监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狱劳动的目的不是单一的矫正,也不只是为了矫正和惩罚,监狱劳动同时具有惩罚、矫正和经济三个目的。(一)监狱劳动的惩罚目的。在我国古代法律,徒刑 3 是五刑之一, “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即强调通过强制服苦役来惩罚罪犯。我国《监狱法》第 69 条规定: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在监狱里, 罪犯参加劳动是被强制的, 如果只是为了矫正,对有些人强制劳动未必是好的手段,对于改造人自身我们还没找到一条永恒的真理, 强制罪犯参加劳动还有其他的目的。监狱是执行刑罚的场所, 刑罚的本质是其惩罚的严厉性, 在于给受刑人造成痛苦, 因而监狱不能是一个可以让罪犯安逸生活的地方, 即使罪犯有万贯家财也仍要参加体力劳动, 让其体验刑罚的力度。正如一学者所言; “在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 劳动通常都是自由刑的当然内容。”(二)监狱劳动的矫正目的。在目的刑和教育刑思想的影响下, 刑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矫正罪犯, 使其不再危害社会。自由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当然也具有矫正的目的。监狱作为执行自由刑的场所,矫正罪犯的手段不是监禁,而是劳动改造、思想教育和狱政管理, 其中劳动改造是最传统最普遍最有效的改造手段。我国《监狱法》第 71 条规定:“合理组织劳动, 使其矫正恶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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