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论电子合同「摘要」网络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进行。近年来,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它以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对传统的纸面交易提出了法律、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挑战。电子合同中的法律问题阻碍了电子交易的进行, 也制约了电子交易的发展。因此, 我国应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并完善电子合同交易的法律制度。「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法律问题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信息时代的来临, Interne t 正以崭新的面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全新的方式。它的到来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大量有用的信息,而且为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 人们的传统观念在信息时代里也受到了冲击和挑战, 人们不得不以全新的思维去接受信息时代里的新事物。美国经济研究中心创始人、现任总裁 Prestowitz 告诫生产商和贸易商:“不学会在网上游泳, 你将会被竞争大潮所淹没。”[1] 反映在商业交易上,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商业交易 2 的电子化, 它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趋势,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得到广泛应用, 并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 merce , EC ) 。这种以互联网为平台, 以信息交换为手段的交易方式的兴起与繁荣, 既给传统交易方式带来了冲击, 也使传统法律制度面临着挑战。网络交易有一套不同于传统交易的规则, 调整交易的法律制度理应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否则交易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合同作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记载, 在商业交易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同样, 作为信息时代产物和电子商务活动重要工具的电子合同, 其应用与发展也给传统合同法带来了许多问题。基于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国内外的专家学者都在积极地探讨传统合同法应如何进行修改和调整以使其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得到应用, 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也在积极地寻求法律传统与信息时代接轨的途径。短短几年间, 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如雨后春笋般出现, 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活动席卷全球。在这些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之中, 不乏关于电子合同方面的规定。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起步较晚, 有关电子合同方面的规定也很少,同时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也并不长, 电子合同立法还不健全。因此, 电子商务领域内的立法空白很多。探讨和研究电子合同这一新兴的合同形式, 对于 3 依法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电子合同的涵义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又称契约,其本意为“共相交易”[2]. 然而,究竟应该如何给合同下定义,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大陆法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如《法国民法典》第 1101 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协议, 依此协议, 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英美法则注重合同是一种许诺, 这种许诺如果具备一定条件, 通常是另一方承诺具有象征性对价时, 法律将给予保护。[3] 如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规定: “契约为一个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 法律给予救济; 或其对允诺的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我国《合同法》重新审视了传统合同的定义,将合同视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根据我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 而交易活动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 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 4 整的市场, 因此, 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4].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采用,电子合同得以出现。电子合同( Electronic Contract ) ,亦称电子商务合同, 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 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 条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 这些手段包括, 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 EDI ) 、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第 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 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把电子合同纳入了“书面形式”之内。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电子合同的定义是研究电子合同其他方面问题的一个逻辑起点, 也是电子合同立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 从理论上对电子合同进行定义是非常必要的。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所颁布的电子商务( 交易)法, 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笔者认为: 电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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