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龙山陵园项目
甲 方:
乙 方: 焦作龙山陵园项目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销售代理甲方开发经营
的 项目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指定乙方为 的在焦作市区内的独家销售代理,销售甲方在
的 项目,该项目为经营性陵园。乙方按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委派营销团队
完成销售代理任务。
第二条 合作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本合同到期前的 10 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
动延续直至本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
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如本项目在合同到期前已销售完毕,则可以
在双方结清账款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 费用负担
1、属于乙方的营销团队工作人员的薪金、提成、奖金,福利及补贴等各种
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自行负责支付。
河南·焦作焦作龙山陵园项目
2、本项目的推广费用(包括报纸、电视广告、宣传单页、户外广告等各种
销售宣传物料及制作与发布费用等)由甲方负责支付。该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前
提前按双方约定的推广计划分批到位。
第四条 代理佣金及支付
1.销售代理佣金:乙方的代理佣金为所售的 _ _项目价目表墓穴成交
额的 ,在价目表以外所产生的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 7:3 比例分配,
代理佣金及溢价由甲方以人民币形式现金支付。
2、乙方在销售中遵照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优惠政策;甲方制定的优惠政策
作为本合同的价格附件;如有甲方人员关系户购墓穴,甲方自愿给予额外的优
惠时,须有甲方总经理签字的书面通知给乙方,以便销售执行,代理佣金按优
惠过的金额计算。
3.甲方同意按下列方式支付销售代理佣金:购买客户在正式签订《公墓墓
位销售合同》并结清全款,甲方应在下月的 5 号前向乙方支付该项代理佣金。
4、双方约定:销售代理佣金一月一付;甲方每月 5 日前将上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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