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1) 二、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近十年的实施情况自谢尔曼法颁布以后的 70 多年, 对垄断罪的处罚一直只是名义上的。司法部提起的反垄断诉讼大多是民事赔偿案件, 法院一般也不愿意对个人判处监禁, 而较多地使用罚金, 或判处社区服务。[8] 然而,自 1997 年开始, 司法部采取了许多加大了打击垄断罪力度的措施。 1 、集中执法资源,动用一切可以使用的调查工具,加强对卡特尔行为的调查。目前, 司法部组成了几十个常设调查团在世界各地调查卡特尔行为。司法部对卡特尔的调查活动取得了联邦调查局的大力支持。联邦调查局运用秘密调查方法对限制竞争的电话、会议进行录音或录像。这些秘密录音、录像作为重要犯罪证据, 在帮助司法部成功起诉卡特尔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 、有选择地将卡特尔犯罪证据通过媒体公之于众,让消费者、商业组织、律师等了解垄断的危害性和垄断罪的本 2 质, 改变企业与公民对核心卡特尔的看法, 填补公民与反垄断机关之间的信息鸿沟。 3、加强国际合作, 提高侦查、起诉国际卡特尔的能力。国际合作方式包括: 向外国派遣顾问, 帮助外国政府起草反垄断法, 或为外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提供技术帮助; 与外国反垄断机构签订双边合作协议; 召开国际会议, 交流反垄断执法经验。通过上述措施, 反垄断局营造了一种法律实施氛围。在这种氛围中,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强烈意识到, 如果他们从事或继续从事卡特尔活动,就有被反垄断局发觉的危险。越是担心其卡特尔活动被发现, 就越有可能为了争取宽大处理而向政府报告其违法行为。[9] 因此,近十年来,美国反垄断局在实施其刑事政策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 1、罚金数额大幅度增长。在 1997 年之前 10年, 反垄断局平均每年获取的刑事罚金只有 2900 万美元[10] ,而在 1997 年这一年,就获得了 亿美元的罚金,高于反垄断局此前任何一年获取的刑事罚金的 500%.1998 年, 反垄断局获取的刑事罚金为 亿美元, 1999 年为 11 亿美元, 200 0 至 2003 年分别为 亿美元、 亿美元、 亿美元、 7 亿美元。 10 年前, 反垄断局所征收的最大的一笔公司罚金为 500 万美元,现在被征收 1000 万美元以上罚金的公司就有 3 46家, 其中对 7 家公司的罚金超过了 1 亿美元, 最高罚金为 5 亿美元( -Laroche , 1999 )。 2 、平均监禁时间明显增长。 20 世纪 90 年代,犯垄断罪的个人获得的监禁时间平均为 8 个月, 2000 年上升至 10 个月, 2001 年上升至 15 个月, 2002 年, 平均监禁期超过了 18 个月, 2003 年达到 21 个月, 2004 年为 12 个月。过去五年的累计监禁时间超过了 100 年,有 40 多个被告被判处 1 年以上监禁, 其中一名被告因阴谋策划串通投标而被判处 10 年监禁,创下了个人监禁的最高纪录。 3 、对国际卡特尔的刑事制裁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在 1990 年以前,反垄断局没有提起一件针对外国公司或外国人的刑事诉讼。自 1995 年开始,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反垄断局不仅起诉有美国人参与的国际卡特尔, 而且于 199 7 年, 对由外国当事人实施的其行为完全在美国领土之外的卡特尔提起了刑事诉讼, 这在美国法学界产生了极大影响。[11] 目前,反垄断局已对来自 6 大洲的 25 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 并对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英国、瑞典、瑞士、墨西哥、日本、韩国、南非、挪威等国的公司高层领导提起了刑事诉讼,其中,加拿大、德国、法国、瑞士、瑞典、荷兰、挪威、英国等国的公司领 4 导已在美国服完刑或正在服刑。从 2001 年开始,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被告大约占全部个人被告的四分之一。外国公司被起诉的比例更高:从 1998 年开始,反垄断局所起诉的刑事被告大约有 50% 是外国公司, 2001 年这一比例上升至近 70% , 近三年返回至 35% 左右。反垄断局所征收的 20 亿刑事罚金有 90% 以上的罚金与起诉国际卡特尔有关。在受到 100 0 万美元以上罚金处罚的 46 家公司中,有 39 家是外国公司。[12] 三、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对其他国家的影响——以英国为例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是成功的。反垄断局官员将其成功经验总结为三点:(1 )严厉的制裁,即将卡特尔犯罪化; (2 )必须使违法者意识到,如果不投案自首,就很可能被反垄断局发现;(3) 执法、司法程序应尽可能透明、可预测, 以使企业确知如果申请宽免, 将获得什么待遇, 如果不申请宽免,又将产生什么后果。[13] 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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