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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使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到达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守以下规定:
一、边柱外缘和墙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二、在有桥式吊车的厂房中,由于吊车起重量、柱距或构造要求等原因,边柱外缘和纵向定位轴线间可加设联系尺寸〔ac〕,联系尺寸应为300mm或其整数倍数,但围护构造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或其整数倍数〔〕;
三、带有承重壁柱的外墙,宜采用墙缘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或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相距半块或半块的倍数〔、d〕;
承重外墙的墙缘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半块的倍数,或使墙的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第条 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等高厂房的中柱,宜设置单柱和一条纵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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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二、等高厂房的中柱,由于相邻跨的桥式吊车起重量、厂房柱距或构造要求需设插入距时,中柱可采用单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ai〕应符合3M,柱中心线宜与插入距中心线相重合〔-1b〕;
三、上下跨处采用单柱时,高跨上柱外缘与封墙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2a〕;
当上柱外缘与纵向定位轴线不能重合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与联系尺寸一样〔-2b〕,或等于墙体厚度〔t〕〔-2c〕,或等于封墙厚度加联系尺寸〔-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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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上下跨处采用双柱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设插入距,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规定和边柱一样〔图-3〕。
注:围护构造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及其整数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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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柱的竖向定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柱顶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
二、柱底面应与柱底标高相重合〔〕。
吊车梁的定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吊车梁的纵向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7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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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吊车梁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吊车梁的两端底面应与柱子牛腿面标高相重合。
注:当构造需要或吊车起重量大于50t时,吊车梁纵向中心线至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采用1000mm。
第条 屋架或屋面梁的定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屋架或屋面梁的纵向中心线宜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端部、伸缩缝或防震缝处的屋架或屋面梁的纵向中心线与横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600mm。
二、屋架或屋面梁的两端面〔不包括其上因搁置天沟板或檐口板而外挑局部〕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屋架或屋面梁的两端底面宜与柱顶标高相重合;当设有托架或托架梁时,其两端底面宜与托架或托架梁的顶面标高相重合。
,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托架或托架梁的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平行。在边柱处其纵向中心线应自纵向定位轴线向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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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mm〔〕;在中柱处,其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当中柱设置插入距时,其定位规定与边柱处一样〔〕;
二、托架或托架梁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托架或托架梁的两端底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
第条 屋面板的定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跨两边的第一块屋面板的纵向侧面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二、屋面板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屋面板端头底面宜与屋架或屋面梁的上缘顶部支承面相重合。
外墙墙板的定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外墙墙板的缘宜与边柱或抗风柱外缘相重合;
二、外墙墙板的两端面宜与横向定位轴线或抗风柱中心线相重合;
三、外墙墙板的竖向定位及转角处的墙板处理宜结合个体设计确定。
注:本条规定适用于纵向上下跨处封墙为墙板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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