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 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 北京市律师协会( 以下简称本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 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 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 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 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 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 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 遵守实习管理规定, 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2 第二章实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 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 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五年以前, 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 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 3 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 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 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 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第八条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 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4 第十条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 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身份证复印件( 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 《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五)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六) 《实习协议》复印件; (七) 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十一条本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 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第十二条实,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 申请实的; (二)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的。申请实的, 应当 5 同时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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