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破产欺诈行为论文摘要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有竞争必有破产,破产制度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也是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的必要前提。破产欺诈是指破产人或其它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时期内, 或在破产程序中, 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惩治破产欺诈行为, 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中均有规定,并作为打击破产犯罪的重点。破产人本身、债权人和其他参与人都有可能实施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欺诈行为不仅侵犯了与破产管理活动有关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同时也侵犯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欺诈行为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 制约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妨害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对破产欺诈行为不仅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和制裁,更要从立法、司法、法律观念等方面强调预防, 制裁与预防相结合, 使企业破产步入正轨。 2 关键词:破产破产欺诈防范措施在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和市场日趋激烈的环境中,新企业的大量涌现和衰败企业的大批淘汰是同样不可避免的, 它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象征。这种不断地吐故纳新, 给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既然企业的破产清算是经济运行中的必然现象,那么建立一个规范的企业破产制度就不仅是必要的, 而且是有益的。市场经济又是竞争经济,一切经济主体、经济行为都必须在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法则面前选择自己的命运。破产欺诈行为已成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的严重障碍。为此, 本文就破产欺诈及其防治等问题作一探讨, 以期对中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一、破产欺诈的产生及其表现破产欺诈的产生与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大环境是分不开的。因为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市场经济本身及其运作也包含有诸多的矛盾,必须会产生某些负面效应。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性刺激诱发了人们的物欲。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分配不公, 贫富差距拉大, 打破了社会公众的心 3 理平衡。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的市场经济原则, 必然引起传统义利观的深刻变化。它既引发了市场活力, 也会带来“金钱至上、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①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 难以避免地会刺激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贪欲。同时, 我国现在正处于初创市场经济体制的起始阶段,在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 在法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 管理秩序、经济秩序难免出现一些混乱。因此, 随着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猛增, 破产欺诈行为也大量涌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目前, 在我国破产案件中, 出现的种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已成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的严重障碍,必须认真研究解决。要正确界定破产欺诈行为的表现及其范围, 首先必须树立起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破产法理论的正确观念。并不是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使债权人不能全部受偿, 弥补经济损失的行为, 都是破产欺诈行为。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是在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 难以完全避免的正常经营风险。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是破产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规避破产法律规范的行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 一般而言, 破产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 .隐匿、转移企业财产 4 企业破产使企业不能继续生产经营, 其全部财产用来清偿债务。债务人往往考虑的不是能清偿多少是多少, 而是尽量减少清偿的数额, 其行为方式是隐匿、转移财产。特别是“债务人申请破产”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 致使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了达到使该企业“起死回生”、重新建立的目的,从部门利益出发,暗中施计,使企业隐匿、转移企业财产。其实质是变相的逃避债务。某些人对破产制度的不正确理解也助长了此种欺诈行为的发生。如有人认为, 将己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中尚有经营价值的资产或部门分离出来, 形成新的经济实体, 然后再申请破产, 以减少破产损失, 并称之为“先分后破”方式②。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这样做固然使破产企业的损失减少了, 但却将所减少的损失全部转嫁债权人身上, 实际上形成抽逃资产、逃避债务的后果, 对此必须予以纠正。所谓隐匿财产, 是指企业在因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的情况下, 为谋私利而隐匿, 破产财产的行为。企业被宣告破产时, 其破产企业的财产除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外, 按照破产财产顺偿程序进行清偿, 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隐匿、转移破产财产。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根据《破产法》第 28 条规定, 是指: (1)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 应当 5 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除此以外, 己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 .变卖、压价出售、无偿转让企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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