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首例最高检抗诉商标诉讼案的抗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政抗诉书
高检行抗[2006]4号
山西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因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管理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提请我院抗诉,我院现已审查终结。
1999年10月18日,山西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传统公司)在第33类酒(饮料)商品上提出“家家”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由中文“家家”二字组成,字体为电脑字库中的普通隶体。2001年2月21日,“家家”商标获准注册,注册号为1526615。
2002年8月2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杏花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关于争议商标的撤销申请,理由是: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几个月内,杏花村公司已经在酒类商品上大量使用该商标,并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作了大量广告,已在山西省内产生了较大影响和较好声誉。老传统公司与杏花村公司同处山西省吕梁地区,且与杏花村公司及关联企业存在经济协作关系;争议商标字体、风格和杏花村公司上述商品商标标识相同;老传统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后只进行了少量生产。因此,争议商标为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老传统公司已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定,1998年1月22日至1998年4月,老传统公司与杏花村公司进行试联营,联营期间只涉及原酒生产,未涉及商标问题。杏花村公司从1999年7月开始研制开发并推广家家酒。同年7月2日,杏花村公司的经销商山西虹通酒类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通公司)与山西太原日中天文化传播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由前者提供酒标上的文字内容并委托后者设计“家家酒”瓶贴、背标、外包装箱及全套包装。同年7月13日,虹通公司与太原玻璃瓶厂签订合同,向其定购40万只家家酒瓶。同年8月1日,虹通公司与山西新华彩印厂签订合同,向其定购北特加家家酒盒箱7000套。同年8月9日,杏花村公司的关联企业益汾酒厂与浙江省苍南县胶印厂签订订货合同,向其定购40万套北特加家家酒商标标贴。同年8月11日,益汾酒厂与黄骅市华丰塑料厂签订购销合同,向其定购40万个家家酒防盗盖。同年8月30日,益汾酒厂与虹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为进一步拓宽北特加酒市场,在原有北特加酒的基础上增加该品牌系列产品——北特加家家酒。同年9月14日,虹通公司与山西电视台签订广告合同,山西电视台自1999年9月14日至10月22日履行了每日播出长度为18秒的家家酒广告。同年9月18日,益汾酒厂与温州市舒乐包装材料公司签订家家酒商标印刷合同。同年10月27日及10月29日,山西省卫生防疫站及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分别为生产厂家为杏花村公司的北特加家家酒出具产品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同年12月29日,山西省卫生厅为杏花村公司颁发卫生许可证,同意北特加家家酒在山西销售。至此,市场上正式合法开始销售杏花村公司生产的北特加家家酒。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判断争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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