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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计划治理.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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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一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节的规定。第二条根据对日照、通风的要求,消防、管线和我市的实际使用情况, 新建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的日照影响问题。〈一〉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 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 0~15 °), 其间距在旧区改造范围( 含城中村改造) 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倍;新建区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 倍,且最小间距多层不小于 18 米,低层不小于 8 米。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 15° ~60 ° 的住宅正面间距, 旧区改造范围(含城中村改造) 不得折减; 新建区可按不同方位角进行折减。 3 、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 60° 以上时), 其间距在旧区改造范围( 含城中村改造) 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 倍;新建区不小于 倍, 且最小间距多层不小于 18 米,低层不小于 8米。 4、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任一长边阳台累计长度( 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的阳台长度可不计)大于建筑长度的 2/3 , 外凸大于等于 米的飘窗累计长度大于建筑长度的 1/2 时( 不含山墙飘窗), 按本款 1-3 项计算的建筑间距, 应自遮挡建筑物阳台外边缘或飘窗外凸边缘算起。〈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1、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应小于 16米。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为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 且不小于8 米。重叠部分山墙宽度(包括阳台) 不应大于 16 米。 2 、当山墙宽度大于 16 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三〉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30° 、小于或等于 60° 时, 其最窄处间距:旧区改造范围( 含城中村改造) 南北向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 东西向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 新建区南北向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 东西向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 倍。 3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四〉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 低层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多层居住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 再按本条〈一〉〈二〉〈三〉款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 18 米。〈五〉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低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遮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分小于 6 米时, 其间距可不按〈一〉规定执行, 东西向时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 倍, 南北向时不小于 倍,且均不得小于 8米。〈六〉多、低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山墙之间,其间距一般不小于 6米, 山墙面不应开窗, 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如两侧山墙居室开窗时, 其间距不小于 18米。需要满足市政管线等通道要求时,应按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七〉多层点式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度比大于 1) 与其相邻多、低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执行; 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与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 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执行;多层点式之间建筑间距按较高建筑的 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小于 18 米,且不小于南侧点式建筑的宽度。点式居住建筑成组布置时,应保证其北侧点式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外窗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不小于 3 小时;其东、西侧窗户不按大寒日的日照时间考虑, 而视具体情况考虑。第三条中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 7~9 层)建筑布置方式按第二条执行, 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的要求。( 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不小于 3 小时) 第四条高层居住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进行日照分析。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 10 层以上含 10层) 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 3 小时,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36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 侧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 24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侧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二条执行, 并进行日照分析。( 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不小于 3 小时)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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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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