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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
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九) 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十) 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十一) 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十二) 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三) 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
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
(十四)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十五)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
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 6 个月内完成发行。
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
— 4 —私募债券。
第十五条 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
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
定。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
议应包括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
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十七条 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八条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
列条件:
(一)经有关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
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 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
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实缴出
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
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
过 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
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
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证券公司应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券前,签
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将
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第四章 转让服务
第二十一条 私募债券以现货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采
取其他方式转让的,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提交以
下材料,并在转让前与本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
(一)转让服务申请书;
(二)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 6 —第二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通过
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
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参照本所现有规则办理;
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转让达成后,证券公司须向本所申报,并经
本所确认后生效。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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