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10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10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8
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29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
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供水水源
第三章供水工程
第四章供水经营
第五章供水设施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 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 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 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 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 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务、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
作。市自来水公司是负责自来水生产、供应和管理城市供水设施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第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 列入成本,用于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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