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控制途径与犯罪控制计划[ 论文摘要] 本文论述自尊与犯罪的关系, 认为受伤的过度的自尊是一切犯罪的直接根源,自尊不灭犯罪不止, 犯罪不能消灭, 不能放纵, 只能控制。控制犯罪的根本途径在于保护正当自尊, 矫正过度自尊, 本文指出了历史上一些犯罪控制方式的盲目性, 认为犯罪控制应有计划, 犯罪控制计划是数字化了的人民意志,它不单纯是司法工作的打算,它将会给现代司法提出新要求,注入新生机。一、犯罪的直接根源治人之病,需找准病根,对症下药。控制犯罪亦然, 只有找准犯罪的直接根源,才能制定高效的犯罪控制方法。㈠、历史上几种犯罪原因论的缺陷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在长期的研究中, 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 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等, 统称犯罪生物学; 有的研究大量的犯罪现象, 分析什么样的社会环境条件会导致犯罪发生, 这方面的学说, 就是犯罪社会学。”龙勃罗梭属于犯罪生物学一派,他通过对服刑者和精神病患者的长期观察,提 2 出了天生犯罪人说, 认为有一类人由于有着与生俱来的身体构成方面的基因遗传特征, 必然会走上犯罪道路。对此天生犯罪论, 社会学派提出了批评:“因为法律有恶法良法之分, 法律有可能将本不应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而本应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规定为犯罪,法律又时常在变化中,规定人的性状的基因, 又怎能随着法的变化而变化呢。”龙勃罗梭作为研究对象的人“多是危害治安的犯罪人并以惯犯居多, 由此得出天生犯罪人的结论,难逃以偏概全的致命要害。”相对于犯罪生物学派, “社会学派都是综合原因论者, 其重要人物菲利认为‘犯罪是多种原因引起的, 无论哪种犯罪, 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 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心理因素状态, 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犯罪生物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之前,还有一个古典学派, 这个学派认为, 人性是自私的, 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可能, 以最小的利益换取最大的利益, 趋乐避苦, 是犯罪的原因。对于此, 犯罪社会学派也提出了质疑:“为什么人们有着不同的苦乐观, 不同的苦乐观又是什么原因形成的, 为什么理性人面临同样的选择,也仅是少数人选择犯罪? ”古典学派和犯罪生物学派所发掘到的犯罪原因比较具体和直观。但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 这两个学派所找到的犯罪原因并不一定准确, 这给其后世批判者留下了以偏 3 概全的把柄。与此不同的是, 犯罪社会学派所发掘的犯罪原因虽然全面, 但不具体也不直观, 它的缺点是将一个复杂的问题更加复杂化了。它的定义模式是:犯罪是有原因的,原因是复杂的多层面的, 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了犯罪。此种犯罪原因论仍未能找到犯罪的直接根源。因而把任何有可能导致犯罪的因素都视为犯罪原因。在此理论指导下的犯罪控制,必然是一个复杂的面面俱到的庞大系统。马克思主义犯罪观,也只是从哲学的高度,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 阐述了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其对于具体的犯罪控制的指导意义在于未来而不在于目前。由于找不到导致犯罪的直接原因, 无法对症下药, 我国的犯罪控制仍然只能采取综合治理的模式。如果能够找到犯罪的直接原因,则犯罪控制的对策就更具有针对性, 能够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 但限于人类目前的认识能力和科技手段, 要找到犯罪的直接原因, 谈何容易。人类只能艰难跋涉,以期找到更接近犯罪直接原因的原因。笔者不自量力,也欲作一番探求。㈡、受伤的过度的自尊,是一切犯罪的直接根源此文所谓的自尊,非指伦理学范畴的自尊,而是法学范畴的自尊。它是指人对自身生命健康权益、精神权益和物质权益的自我尊崇。自尊是人类生而有之的本能。芸芸众生, 各有其自尊, 各为维护发展其自尊而生活、而劳作、而奋 4 斗。有时作个人英雄主义的奋斗,有时联合同志共同奋斗。有时斤斤计较,有时为了更大的自尊而牺牲较小的自尊。有的人看重精神自尊而忽视物质自尊, 有的人为了精神自尊可以连命也不要,有的人则看重物质自尊而忽视精神自尊,甚至为了物欲连命也不顾。人各不同, 其自尊自然不同, 人与人要交往, 其自尊难免因摩擦、冲突而受伤。人的欲望有时难以完全满足, 人的理想有时难以实现, 如此便会心生不满, 自尊有可能失去常态, 有的人自尊度低, 能容忍较大的自尊伤害; 有的人自尊度高, 稍微受损即暴跳如雷。当自尊受到不能忍受的伤害时, 或者自尊失常到一定程度时, 人们一般要采取激烈手段以寻求平衡,这就是犯罪的直接根源。自尊损伤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不同的损伤原因,可能导致不同的犯罪类型,大致列述如下: ⑴被动性损伤是指自尊因他人故意或过失的侵犯而受伤。此种损伤易导致报复性犯罪。此种损伤有时因较小的事由引起, 但在特定场合下自尊心将损伤无限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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