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生命权看安乐死由生命权看安乐死孟祥虎包头钢铁学院 171#014010 [ 摘要]: 本文批判了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国家和完全归属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的观点,提出生命权归个人、国家、个人主要亲子代、以及同生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共有的观点,根据生命权的归属得出对待安乐死的方案。文章认为, 立法机关既要尊重个人意愿的神圣性, 又要保护社会道德秩序的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安乐死合法化。[ 关键词] :生命权安乐死完全归属主要亲属 2 安乐死背景近来,人们对安乐死的关注非同一般,法学界人士对此出言谨慎, 各国立法对安乐死的态度也诸多迥异, 不同历史阶段对安乐死的态度也有所发展。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英文解释为: 无痛苦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 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 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 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 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从上个世纪 30 年代到 50 年代,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发起成立“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允许安乐死的议案, 由于对安乐死问题的认识不清, 社会上绝大部分民众反对安乐死。反对安乐死者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承认安乐死合法会出现难以控制的负面效应,除无法有效保护弱势人群的生命权之外,重 3 病患者的精神负担也会极度加大。历史的焦虑也是不容忽视的干扰因素, 三十年代纳粹德国对所谓劣等民、残疾人以及老弱人群进行残酷的清洗, 目的是保持德意志血统的纯净和节约肉类与香肠。希特勒签署了一份文件, 对被确认为不可治愈的病人在确诊后准许被实施慈悲死亡, 这个文件为此后的血腥清洗做出了法律铺垫。英国于 1961 年通过的《自杀法案》禁止协助或煽动自杀。 1998 年,美国病人托马斯。伍克在凯佛基安医生帮助下完成安乐死。这医生为宣扬安乐死将整个过程拍下来,录像拿到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放。一年后,凯佛基安医生因二级谋杀罪名服刑 15 年。“也正由于生命对自然人乃至整个人类繁衍的重要性, 使给予‘安乐死’合法地位仍受到诸多反对。”(1) 而许多人认为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权利, 个人应当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几十年来, 由于来自民间的呼声日趋强烈, 西方社会一直没有放弃对安乐死立法的努力。在赞同与反对两种声音激烈交锋的同时, 西方民间社会对绝症患者实行安乐死已经不鲜见。二战以后,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观念的更新, 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开始呈上升趋势, 有关安乐死的民间运动和立法运动也日益增多。 1993 年2 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澳大利亚北部 4 地区也通过了类似法案, 该法律规定: 按要求申请安乐死者必须年满 18 周岁,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无法忍受痛苦, 并要递交有本人亲笔签字的申请书。同时也严格限制医生, 实施时应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 三位医生中至少要有一位曾参与该病人的治疗等。荷兰立下患致命疾病时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遗嘱的已有 10 万人。而日本, 瑞士等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也与日俱增。 2000 年10 月 26日, 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 2001 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 2002 年4月, 荷兰通过“安乐死”法案。英国已有 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法国也开始考虑安乐死的合法性。英国最高法院近日批准一名颈部以下瘫痪、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妇女安乐死。其它各国对是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深感棘手,因为法律付诸实践的强迫性, 一旦安乐死立法, 用好可以解除病人痛苦; 用不好可能成为剥夺病人生命权利的借口,为不义之徒滥用。对错误观点的批判 5 生命权乃安乐死问题的关键,厘清生命权对解决安乐死问题有重要意义。目前对生命权的错误认识主要有: 生命权完全归属于个人、完全归属于国家、完全归属于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生命权归个人所有,即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全部权利, 包括任意处置自己的生命,其他任何人或组织无权干涉。这种观点有两个问题:一、个人的生命权是如何获得的?二、人类的行为应当促进社会的生存与发展, 规定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的这个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生存与发展? 《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 他们都有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 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2 )现实的情况是有史以来从未出现人人生而平等的社会, 美等。无论自然界还是社会领域, 只要发展就会有力量的变化, 就会产生力量分布不均衡, 而一个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在于是否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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