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论我国刑法与国际法中海盗罪立法之接力.doc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 论我国刑法与国际法海盗罪立法之接力论我国刑法与国际法海盗罪立法之接力摘要:《海洋法公约》虽然规定了海盗行为, 但由于各国刑罚体系不同和利益诉求的差异, 却没有规定对海盗罪的刑罚。我国承担了打击海盗犯罪的条约义务, 并以刑法第 9条确立了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 但是我国刑法却无海盗罪之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海盗罪及其应受之刑罚, 可消弭海盗罪方面国际公约与国内刑法的脱节现象, 使海盗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论文联盟海盗行为猖獗,对公海航行安全构成了重大的威胁, 世界为之瞩目。为此, 联合国安理会连续通过决议对索马里海盗行为表示了严重关切。打击海盗是我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一项义务, 但是, 我国国内刑法上并没有海盗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上的缺漏, 显然将会给国内法院在审理国际海盗行为问题上带来极大的困扰。为此本文将就此作初步的研究, 以澄清疑惑, 为打击国际海盗罪行完善国内法提供依 2 据。一、打击国际海盗问题上我国刑法与条约义务之逻辑矛盾《海洋法公约》第 100 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 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 1996 年7月7 日《海洋法公约》对我国生效,至此我国承担了制裁国际海盗罪的条约义务。可是反观我国刑法典, 我们并未为履行此条约义务做好充分准备, 因为我国刑法至今没有海盗罪罪名。这就导致了在打击国际海盗罪行方面我国刑法和《海洋法公约》的脱节。《海洋法公约》第 105 条的规定,任何国家,特别是《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在公海上, 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均可对海盗船舶或飞机进行拿捕和扣押, 并由其国内法院对之进行审判。但由于我国刑法典没有海盗罪的罪名, 就使我国在打击国际海盗问题上处于双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 我国的军舰和政府船舶在国际公约义务之下以海盗罪罪名捕获了犯有海盗嫌疑的船只和人员, 而当我国内法院在对其进行审判时, 却由于国内刑法没有海盗罪罪名, 从而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条为世界各国久已确立的刑法原则之下, 无法对其以海盗罪来定罪量刑。由此导致 3 的逻辑后果显然只能是将这些海盗罪嫌疑人无罪开释, 这无疑是漏掉了吞舟之鱼。这是一种尴尬, 另一方面, 如果我们以国内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抢劫罪这样一些普通刑事犯罪罪名来对其提起诉讼, 我们又会陷入另一种尴尬。穆尔法官在荷花号案的审判中说: 海盗行为既然是一种违反万国公法的罪行, 而且发生的地点又是在任何国家均无权管辖的公海上,因此他不能得到他所悬挂的旗帜的保护, 而是被视为不受保护的人, 是人类的公敌, 对这种人任何国家都有权出于全人类的利益而予以逮捕和惩罚。穆尔法官这段话在逻辑上表明海盗罪之所以应该受到所有国家的缉拿, 是因为它是万国公罪; 而对于此种万国公罪, 拿捕国必须以万国公罪的罪名来对其提起诉讼和定罪量刑, 而不能以其他的普通刑事罪名来起诉和定罪量刑。因为一个国家在公海上, 除了对本国人民外, 不能对外国人强制执行它的国内法, 除非外国人按照国际法是海盗。普通刑事犯罪即便严重到杀人、放火、强奸, 但由于并非为各国所认定之国际罪行或万国公罪, 所以除其国籍国或船旗国之外, 其他任何国家不对其享有管辖权, 除非这些刑事犯罪损害了这些国家的国家利益或其公民的人身财产利益。如果拿捕国以国内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罪名来对其所捕获的海盗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并加以定罪量刑,那么就会构成对这些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船旗国之司法主权的侵犯。的确我国国内法院曾经有过类似 4 这样的判决。比如 1999 年 12月 22 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8 条的规定行使管辖权, 以抢劫、故意杀人等罪名判处抢劫在国际航线上行使的外国货轮,并杀害具有中国国籍船员的翁泗亮、索尼韦、贾宏伟、李长虹、郭润朋等 13 人死刑。但须指出的是, 上述法院所作出的判决针对的是我国公民所犯之海盗行为, 或者是外国人在公海或我国管辖范围之外的地方对我国公民或我国国家财产、公民财产所犯的罪行, 其管辖依据在于我国刑法第 6 条、第 7 条和第 8 条所规定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就此而言, 我国国内法院对这些犯罪嫌疑人以故意杀人罪或抢劫罪来予以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国内媒体之所以将这些犯罪分子称之为海盗, 主要是因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海上。但是, 国内法上的此类海盗行为与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有着天壤之别, 是海盗罪罪名的泛化。严格说国内法上这种所谓的海盗并非是严格的法律概念。对此, 奥本海曾特别指出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不应与各国国内法上的海盗行为的观念混为一谈。各国可以仅把某些暴力行为视为海盗行为而予以惩罚, 而其范围较国际法上所称的海盗行为为狭。国际法上海盗罪之成立并不一定要求有

论我国刑法与国际法中海盗罪立法之接力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apanghuang6
  • 文件大小47 KB
  • 时间201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