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鉴于:
甲、乙双方为达成在 ;以口头形
式披露的,披露方在披露信息时应指明该信息的保密性质。尽管如此,对于未在披露时标明
“机密”或“秘密”或类似标记的书面信息以及未向接受方指明或确认其保密性质的口头信
息,若依据该信息的类型、性质或其被披露时的环境可以合理地判断出其具备保密性的,也
应被视为保密信息。接受方从披露方获得的未标注或未提示为保密信息的信息,接受方如向
第三方提供时,应向披露方确认该信息是否属于保密信息。
除非另有约,本定 协议中的一方也包括该方的关联公司。某一方的“关联公司”
是指任何一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共同被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合法机构。“控制”
指对受控或共同受控机构选举董事(或其它管理负责人)的股份或其它证券,直接或间接地
拥有至少百分之三十(30%)的投票权。
第二条 保密范围
接受方应当将保密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需知范围内。除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协
议一方的成员及/或为履行本项目工作职责必需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外,接受方不得向其他
人员披露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
本协议双方相互之间可以为了本项目之合作目的而通报、讨论和交流保密信息。
第三条 保密义务
接受方应根据本协议下的合作约定使用所获知的保密信息, 且应只限于该等目的。
除为了完成本协议规定之合作目的外,接受方不得将保密信息自用或用作其他用途。
接受方仅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向其为执行本项目而有必要知晓保密信息的雇员、
合作方或经披露方同意的其他人士披露相关保密信息,并且接受方保证该等人士接受至少与
本协议同等严格的保密义务的约束。
接受方应采取一切合理且不低于接受方对其自身类似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来
保护披露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以防止保密信息被盗窃及/或泄露、未经授权的使用、因
任何第三人的疏忽导致保密信息的泄露。
第 2 页第六条 无担保
所有保密信息均“如是”提供,披露方对其并无任何保证。接收方同意,披露方及其供
应商均不应对接收方因使用或不能使用保密信息而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损害承担任何
责任。
第七条 独立的缔约人
本协议下披露方及接收方是独立的缔约人,本协议所载任何内容不应被解释为在披露方
与接收方间创设合资、合伙、雇佣、代理或任何其它协议目的之外的关系。
第八条 保密期限
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
或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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