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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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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分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依据《合同法》,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别
借款合同和借据的区分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依据《合同法》,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样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状况下,合同成立后,再起先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别。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马上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依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样后,在即时履行的状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马上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确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定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定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样看法的详细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因此,持有借据同持有借款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不一样的,另外还可能发生另一种不一样的法律意义,见下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须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根据民间运用借据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发生(交付)时,由债务人写就、出具借据,并将借据交付给债权人持有。在债务人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将借据退还给债务人。
因此,债权人持有借据,还可证明:债务人尚没有偿还该借款。
假如借据上有明确的偿还时间,则持有可分为偿还时间前持有与偿还时间后持有。在偿还时间前持有,不能证明债务人违约;但假如过了偿还时间,债权人仍持有该借据,可初步证明债务人没有偿还该借款,构成违约(当然,也不解除是因债权人违约缘由而导致债务没有履行,所谓提存正是为此设计的)因此,过了偿还时间的债权人持有,一般还可作为自己主见的此种证明:即证明债务人违约。
借款合同,由于该合同的持有同合同义务履行不发生必定联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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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