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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引进优秀青年企业人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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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引进优秀青年企业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大力引进和贮备优秀青年 企业人才,使其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实现人才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筑国际性人才高 地的若解 除或终止合同前一周内报区委人才办审核,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薪酬待遇
第九条优秀人才的薪酬,由企业所发工资薪酬和财政资助津 贴两部分构成。
第十条企业聘用的优秀人才工资薪酬,由企业与聘用人员按 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优秀人才可享受以下资助和津贴:
(一) 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的,可享受6-10万元安家资助费,其 中硕士生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6万元,博士生和正高级专业技术 人员10万元。合同期内在我区自购普通商品房定居且与企业签订5 年以上服务期的,区财政按所购房屋总价的20%-30%给予一次性购房 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硕士生和副高级专业技术 人员补贴房屋总价的20%,博士生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补贴房屋总 价的30%。安家资助费和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二)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副高级及以上技术 职称,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的,三年内每月享受600-1500 元津贴,其中本科生每月600元,硕士生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 月1000元,博士生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月1500元。特别优秀 的,年津贴总额可达5万元。
(三) 前款所指人员与企业签订3-5年服务期的,三年内每月 享受300~1200兀津贴,其中本科生每月300兀,硕士生和副高级专 业技术人员每月600元,博士生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月1200元。
第十二条优秀人才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自解除或终止 合同之日起,不再保留合同期间所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对优秀人才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标 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实绩表现情 况,具体标准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同专业、不同岗 位、不同职务和不同技术层次的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 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优秀人才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 实,企业主管领导负责检查。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每 年年底进行。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 等次确定。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晋升、调整待遇、续聘、解聘的依 据。考核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六条优秀人才年度考核优秀、业绩特别突出,并且在专 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工作年限等限制, 按实际学术技术水平,通过职称评定绿色通道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 资格。对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纳入全区高层次人才范畴,优先推 荐申报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或优先推荐申报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 和黄陂区“木兰英才计划"。
第十七条优秀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可提前解除劳动 合同。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因年度考核不合格提前解除劳动合 同,经区委人才办认定的,追回已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资助费或已享 受购房补贴。非人才个人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其安家资助 费或购房补贴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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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