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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规程规定了对珠海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出口电池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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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规程规定了对珠海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出口电池产品实施备案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进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向本局申请备案;
本工作规程规定了对珠海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出口电池产品实施备案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进口电池产品的备案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向本局申请备案;珠海地区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向本局申请备案。


,在资料齐全有效的前提下,负责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机电检验处处领导凭负责电池产品备案经办和审核人员签名签发备案书。



1)对于文件中列明不含汞的电池产品,予以备案;
2)对于含汞且需进行检测才能明确其含汞量的电池,本案申请人应将需备案的电池送样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测部门进行汞含量检测,并将在有效期内的检测证书提交我处。对于检测结果符合《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轻总行管[1997]4号)规定的电池产品(汞含量<%),予以备案;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通知》(轻总行管[1997]4号)规定的电池产品,不予以备案;
3)属钮扣电池产品,暂不实施汞含量检测,予以备案。

《进出品电池产品备案书》的说明
备案书:BA   480000  (XX)  XXXX  I(E)
           备案 珠海局代码 (a) (b) (c)
    a)备案年份的后两位
    b)顺序号
    c)I:进口;E:出口
1)经审核属不含汞电池产品;
2)经检测符合《发布<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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