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范例
劳动法培训心得体会【1】
通过培训期间的学习和与系统单位工会工作人员的沟通,让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工会治理工作的影响等方面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把握。同时,通过培训沟通,也让我对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我们的个别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存在人员流淌大、合同种类多的特点,相应的表现在劳动合同的签订方面,就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短,变更频繁,甚至个别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多的特点。这就加大了劳动合同治理的难度,一方面我们要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遵循行业特点,做到为企业利益效劳;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产生劳动纠纷。鉴于此,我认为这有四点值得我们留意:
一是“用工之日”确实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展通知的时候常常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以这个词应慎用;
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存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者缘由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固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担当。
三是对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要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四是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和签订的次数。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做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进展了具体的标准,到处表达着对劳动者的爱护。这在第一局部其次点“新劳动合同法更加重视对员工权益的维护——重点关注员工解聘条款”已有所提及,这里重点谈谈对劳动合同解除方式的看法。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四类类:一是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即时解除。在“即时解除”时,除列示了即时解除的法定理由外,还明确了即时解除的法律义务,要求在解除时须说明理由,毕竟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峻违反规章制度、还是造成重大损失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事先应告知工会,否则,应给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对没履行通知义务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是预报解除。在预报解除中,对用人单位预报解除的时间、经济赔偿金等做了详细的要求。四是经济性裁员。
上述四类劳动合同的解除,均有明确的解除程序、法定事由、用人单位的义务,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惩罚也更为明确。
通过参与这次新《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学习,我留意到该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法律责任,对企业的要求更高了。无疑,这对企业在新形式下如何更好的躲避用工风险、敬重员工的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状况下,作为公司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我深感肩上责任重大:既要维护职工权益,也要躲避企业用工方面的风险。
面对劳动法律法规日臻完善的趋势,特殊是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推出,迫切要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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